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肆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及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其約定之清償條件、利息、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丁○○並未按約定之清償方式為給付,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應立即清償,經以嗣後陸續清償之款項為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無結果,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証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消費者貸款契約二份、貸款本息攤還表二份、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一件、轉帳支出及收傳票各二紙及被告戶籍謄本二份為証。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及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其約定之清償條件、利息、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丁○○並未按約定之清償方式為給付,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應立即清償,經以嗣後陸續清償之款項為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消費者貸款契約二份、貸款本息攤還表二份、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一件、轉帳支出及收傳票各二紙為証,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未清償之借款三百四十五萬九千一百八十三元,及附表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號│├─┬────────┬───────┬─────────┬───────────────────────┤│編│借款日期及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清償方法│違約金計算方式及起算日││號│(尚未清償金額)│率│││├─┼────────┼───────┼─────────┼───────────────────────┤│1│八七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年一月十日│自八七年十二月十日│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二百萬元│起至清償日止,│起,按月攤還本息,│其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加付│││(一百九十一萬一│按年息百分之八│如一期不履行,視為│違約金。│││千八百十五元)│點四三計算。│全部到期。利息按原│本件自九十年二月十一日起算。│││││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零點五八計││││││付。││├─┼────────┼───────┼─────────┼───────────────────────┤│2│八八年五月十八日│八十九年十二月│自八八年五月十八日│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一百六十萬元│十八日起至清償│起,按月攤還本息,│其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一百五十四萬七│日止,按年息百│如一期不履行,視為│算。│││千三百六十八元)│分之八點三五計│全部到期。利息按原│本件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算。││││算。│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零點五計付││││││。││├─┴────────┴───────┴─────────┴───────────────────────┤│合計:新台幣三百四十五萬九千一百八十三元。(尚未清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