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8號
原 告 平和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倩英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政憲 律師
被 告 許文萍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旭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77號被告許文
萍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許文萍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刻於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