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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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黃月霞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林木村
即 被 告
       莊賴磊花
       李政達
       陳邦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潮簡字第69號確認土地界址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3,1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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