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71號
原 告 李清煌
之1
被 告 廖素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素霞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60元
(計算式268平方公尺×670元=179,5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