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71號
原   告  李清煌
            之1
被   告  廖素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素霞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60元
(計算式268平方公尺×670元=179,5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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