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0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智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艋舺清水巖祖師廟間請求返還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壹萬捌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