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62號
原   告  鄭宏寬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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