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二二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竊佔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林勤綱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