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七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尹仁福 法定代理人 郭美霞 訴訟代理人 徐煥瀛 右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