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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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發查偵字第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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