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及本件
被告係犯違反保護令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雖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本院仍應依法裁判,併此敘明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