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2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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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下同)92年5月27日向原告
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整,可動用
額度30000元,由被告簽立綜合約定書乙紙,約定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按月應依綜合約定書第6條方式攤
還,如有遲延履行時,則依據綜合約定書第8條後段約定,
於遲延期間按年利率百分之20給付遲延利息。另依約定書第
4條,債務人每動用壹筆借款時,須繳納100元之提領費。
嗣被告於額度內陸續動用貸款,惟其自94年5月19日起即未
依約還款,積欠貸款本金25539元整及依上開方式計算之利
息尚未清償,經原告數度催討未果,依據綜合約定書第6條
及第9條之約定,被告應就全部本息及相關費用為清償。為
此爰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25539元整,及自94年5月19日起至94年6月18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25539元,及自94年5月19日起至94年6月18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