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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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明
訴訟代理人  蔡崇義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壹元,及自中華民國94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中華民
國9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肆佰元,由被
告乙○○○負擔新臺幣陸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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