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85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12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4 年12月2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