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700號
原 告 蔡吳月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善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不存在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二、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