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鄧芳梅
代 理 人  曾勤博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如 律師
相 對 人 先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焜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100年度板
勞簡字第1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份(附於100年度司板勞簡調字第
114號卷內第34項)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調查
被告名下並無不動產或汽車,98年度所得收入為321616元,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1件附卷可稽,且本件聲
請人以被告積欠加班費為由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亦有本院100年度板勞簡字第11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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