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6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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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66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鍾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6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3月30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8,0
00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4,000元及
自民國95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000元為原告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以新台幣14,000元
為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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