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38號
原 告 張維沛
被 告 范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2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38號
原 告 張維沛
被 告 范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2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