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44號
原   告   周彩美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被   告  私立米奇才藝中心
兼法定代理人  賴瓊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詠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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