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61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