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4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原居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一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柒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7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7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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