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79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7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六四九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重複其已申請台中縣政府核定申租公有土地,嗣該府又予撤銷,顯然濫用權力而違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又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則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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