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69號
原   告 甲000000
0、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
  公司、滙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滙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664元,應繳裁
   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7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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