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
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林欽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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