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一號上訴人 葉峰銘 及 葉錦樹 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