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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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一號
上訴人 葉峰銘葉錦樹 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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