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文斌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黃厚誠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度上訴字第三五九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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