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債務人 戴榮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0,06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成立新台幣(下同)30,000元借貸契約,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290,061元。
三、其餘請求駁回。(聲請狀所附之契約書及約定條款內容不明,難認聲請人就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有理由,經命補正影印清晰之影本,債權人逾期不補正,本院認債權人就290,061元之請求為有理由。)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