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莊怡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