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明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