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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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告 陳龍夫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被告 吳振嘉

張吳月霞

陳吳金蓮

吳佳音

吳佩璇

張仙里

張慶峰

張慶成

張阿善

張玉梅

杜玉娟

杜若男

郭桂月

郭春蘭

郭秋芬

郭淑吟

郭金濸

蔡慧瑛

蔡維文

蔡杰辰

蔡維仁

陳春

陳天賀

沈來春

陳朱雀

陳瑞明

陳朱冠

陳朱珍

陳朱寶

陳榮和

許燈常 (兼 許村榆 之承受訴訟人)

許瓊文 (兼許村榆之承受訴訟人)

許灼熒 (兼許村榆之承受訴訟人)

許樹堂 (兼許村榆之承受訴訟人)

吳張芳珠

張玉珍

江益賢

江郎陞 (兼 江益鑫 之承受訴訟人)

張俊義

謝素娟

張家福

張瑞君

張家豪

張瑞容

張陳碧蓮

張榮裕

張速敏

陳惠娟

張恩綺

張維剛

張速珠

張啟誠 (兼張 陳錦英 之繼承人)

張啓昌 (兼張陳錦英之繼承人)

張麗秋 (兼張陳錦英之繼承人)

張麗娟 (兼張陳錦英之繼承人)

張舒茟張芝育 (兼張陳錦英之繼承人)

蔡張秀桃

黃威勳

歐陽 張碧雲

張秀蜜

張永娥

魏秋貴

魏秋香

魏弘揚

楊淑美

周松憲

周佳璇周姵妤

周淑慧

周栢楷

周瑞容

周瑞真

洪森雄

洪超群

洪慧芬

洪哲民

陳清吉

陳英貴

陳建宏

沈紀蓉

沈紀吟

沈紀陵

謝汝雪

謝麗香

謝麗雲

洪來得

洪月秀

洪秀漣

陳岡苗

陳岑好

趙美

詹士躍

詹喬理

詹久慧

詹穎蘭

詹世朗

詹士毅

詹佳純

陳昭蓉

陳建志

陳梅鶯

陳燕紅

陳美蘭

魏陳花

陳昆來

陳昆福

陳素芬

丁陳美蓮

尤燦鏞

郭明輝

郭明增

林文良

洪世仰

尤贈福

陳俊松

陳品妤

陳秀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賢賓 律師

被告 戴鳳萍 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惠玲 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惠菁 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易軒 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仰汝 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婉棋 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耀誼 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魏敬哲魏慶雲 之繼承人

魏敬修 即魏慶雲之繼承人

魏銘峰 即魏慶雲之繼承人

魏陳榮麗 即魏慶雲之繼承人

洪耀宗

楊錦綉楊詹 阿招之繼承人

楊錦燕 即楊詹阿招之繼承人

楊錦雀 即楊詹阿招之繼承人

楊美娟 即楊詹阿招之繼承人

楊文志 即楊詹阿招之繼承人

李美珠 即李 陳雪華 之繼承人

李家揚李陳雪華 之繼承人

李坤成 即李陳雪華之繼承人

李美芳 即李陳雪華之繼承人

戴世勳 (即 戴詹富美 之繼承人)

戴秀麗 (即戴詹富美之繼承人)

戴世文 (即戴詹富美之繼承人)

許芳瑞 律師(即 陳建璋 之遺產管理人)

劉加平 (即許村榆之繼承人)

林俊寬 律師(即 張奕鈞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俊寬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嗣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236號裁定選任林俊寬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等情,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43至344頁),而林俊寬律師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林俊寬律師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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