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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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林永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
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