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告 林明正 (即正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被告 陳易道

訴訟代理人 郭德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就下列事項於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

1.租用倉庫等費用14萬7000元部分:原告主張租用倉庫支出14萬7000元,然所提單據為清潔空屋空地清潔費9萬元及遙控器800元,請說明情由。

2.特殊人力工資54萬2480元部分:所提證據為 陳氏蓉 領取重建、清掃及復原委任費用25萬元單據及清潔用品網拍畫面,請具體說明情由,陳氏蓉是否為專業清潔公司人員?何以委託陳氏蓉?

3.毛小孩殯葬費19萬3840元:所所提寵物單據金額不符,請說明情由。

4.電腦設備損害2萬7388元、文書事務機損害1萬9700元部分:請提出電腦設備及文書事務機受損證明。

5.公務機車損害4萬4750元部分:所提捷昌車業行收據內容何者與本案受損車輛有關?提出PU3-218機車行照,原告是否為所有人?依何關係請求?

6.具體說明營業損失27萬8845元部分之情由及證明,提出書狀所載「附表2」。

7.工具及儀器損害40萬元部分,具體說明各品項及金額,提出受損證明。

8.第4台損害2458元部分之情由。

9.提出ARH-7512自小貨車行照,重新提出工資零件分別列計之維修單據,原告非所有人,依何關係請求?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卉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