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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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告 林明正 (即正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被告 陳易道
訴訟代理人 郭德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就下列事項於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
1.租用倉庫等費用14萬7000元部分:原告主張租用倉庫支出14萬7000元,然所提單據為清潔空屋空地清潔費9萬元及遙控器800元,請說明情由。
2.特殊人力工資54萬2480元部分:所提證據為 陳氏蓉 領取重建、清掃及復原委任費用25萬元單據及清潔用品網拍畫面,請具體說明情由,陳氏蓉是否為專業清潔公司人員?何以委託陳氏蓉?
3.毛小孩殯葬費19萬3840元:所所提寵物單據金額不符,請說明情由。
4.電腦設備損害2萬7388元、文書事務機損害1萬9700元部分:請提出電腦設備及文書事務機受損證明。
5.公務機車損害4萬4750元部分:所提捷昌車業行收據內容何者與本案受損車輛有關?提出PU3-218機車行照,原告是否為所有人?依何關係請求?
6.具體說明營業損失27萬8845元部分之情由及證明,提出書狀所載「附表2」。
7.工具及儀器損害40萬元部分,具體說明各品項及金額,提出受損證明。
8.第4台損害2458元部分之情由。
9.提出ARH-7512自小貨車行照,重新提出工資零件分別列計之維修單據,原告非所有人,依何關係請求?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