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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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75號
聲請人 陳鈺潔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群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經查,本件票號374558、374559號本票二紙,均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其發票地均在新北市新莊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