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20號上訴人乙○○
10巷140號12樓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2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33,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王羽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