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850號
上訴人丁○○
一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參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參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