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七六計算之利息,及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