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清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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