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 陳美華 原告與被告 蔡素緞 、 鄭雅莉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