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告東竟消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