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龍恩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立榮公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真 訴訟代理人 洪士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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