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3號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 陳師孟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中華民國總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蘇清恭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蕭松榮 、最高法院、 蕭乃菁 、法務部、 彭文正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法院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107年度重抗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