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42號上訴人即原告話世紀通信行法定代理人 陳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網資訊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6,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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