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周協德 被告 邱明芳
藍陽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4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