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41號上訴人 范金源 訴訟代理人 莊枝芳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 律師被上訴人 高思琇
高素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被上訴人 李進安 被上訴人 張文賓 被上訴人 潘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法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