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建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附帶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甯馨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