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陳雅慧
被 告 黃勝 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