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蔡森林
被 上訴人  陳國鎮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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