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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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葉畇忻
樓
被 上訴人 湯春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