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隆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徐進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捷明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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