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