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