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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